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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答:关于起重机械报废年限的问题

时间: 2024-08-12 05:18:36 |   作者: 锯床配件

  有网友于9月12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起重机械报废年限的问题,9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辖区港口存在一批集装箱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使用年限已超过20年,部分超过30年,请问此二类起重机械是否有使用报废年限,如果没有报废年限,是否可以继续开展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合格后使用。

  据了解,该产品尚无使用报废年限,起重机械有定期检验要求。是否安全评估由使用单位决定,并由使用单位实施、负责。

  注: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定种类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施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